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为便利在北京求职,于2004年6月间以80元的价格从制假者手
(本文共3页)
阅读全文>>
-

- 刑事法评论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之前,法院普遍处罚"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常业中介型、其他犯罪预备型、生活自用型三种类型。司法解释对购买型对向行为持入罪态度,但共犯理论仅是入罪理由之一。关于买卖型对向犯处罚范围的理论,日本刑法理论先后提出了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必要参与行为说等观点,诸说各有利弊。德国刑法理论提出向心犯理论、功能性...
(本文共18页)
阅读全文>>
-

- 刑法论丛
我国司法实务界大多将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作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处罚,但并未在判决书中说明,刑法分则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为何要援引刑法总则中共犯条款加以处罚。对向犯中参与行为未造成犯罪散...
(本文共18页)
阅读全文>>
-

- 人民检察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对于购买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则存在...
(本文共3页)
阅读全文>>
-

- 中国政法大学
传统的对向犯一般从处罚方式上可分为同罪同罚、异罪异罚和只罚一方三类。本文从探讨对向犯的范围和司法实践问题入手,提出有必要厘清第三类对向犯即“只罚一方”对向犯的可罚范围,并深入探讨其处罚根据及其框定问题。在本文中,第三类的对向犯双方行为人分别简写为“只罚一方”与“不罚一方”。这里的语境是法律所原本预想的可罚与不罚场合。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讨论“只罚一方”对向犯。第一部分,分析了传统“只罚一方”对向犯在国内外存在的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及其相关的争议,总结出“只罚一方”对向犯的理论困惑与实践疑问,并通过思辨方法进行了检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第二部分,是关于“不罚一方”行为人是否成立共犯的争议与评说。“不罚一方”是否成立“只罚一方”的共犯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通过对分歧立场的深入分析,本文赞同肯定说,并采取了综合的立场,兼采了各种赞同说理论如正常模式说、执拗教唆可罚说、违法有责说等各自的合理内核。同时,对争议的两个焦点进行...
(本文共49页)
本文目录 |
阅读全文>>
-

- 法制与社会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
(本文共3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