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颁布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畴。规制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已经从最初的行政处罚到如今的入刑。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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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民族大学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及检验人才水平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迅速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功利思想的驱使下,人们往往选择通过考试作弊获取不正当利益来达到最终目的。考试作弊泛滥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考生公平公正的权利。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在《修九》第25条中,共有四款条文规定了有关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其中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罪名补充规定》将这两款罪名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制定,虽然从法律应然层面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立法。在司法适用方面也存在认定不清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本文将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学者们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提炼、整合,结合学者们的观点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进行研究论证:第一章,是本文的绪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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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人以上实施作弊的,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等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就其构成要件而言,本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不包含单位;主观方面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客体系复杂客体;客观方面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行为。此处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而国家考试是指国家层面的教育、选拔、资格、测试等四大类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就是依据狭义的法律而设立的国家层面的教育、选拔、资格、测试等类型的考试。组织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指使、雇佣他人等行为,且要求组织的人数达三人以上。本罪入罪时应特别以谦抑性原则做考量,以构成要件作为具体审查标准。本罪与他罪存在着想象竞合、牵连及数罪并罚的问题。在判断本罪的既遂时应以组织行为的完成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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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填补了立法层面的空白,但是随着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科技化,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数量稳增不减,司法适用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尽管2019年9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司法适用上的争议,比如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等,但是仍有其他亟需解决的问题未涉及,如对于组织行为、作弊行为的认定,本罪停止形态的认定等,这些问题也影响着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故对其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认定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发展沿革,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考试作弊的立法规定,并用图表的形式直观的展示了我国现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针对理论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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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博览
我国在人才的选拔上,比较重要的方法就是考试,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人受到不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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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
由于相关领域法律规定的缺失,考试作弊现象一直以来成为干扰我国社会公平,诚信体系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出现的有全国影响性的组织考试作弊事件,更是将这一问题展现的淋漓尽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内的三项新罪名,由于此次刑法修订第一次将考试作弊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就该罪的具体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加之相关领域研究尚未深入展开,理论成果较少,本文就考试作弊若干问题结合现有研究成果与笔者理解进行研究分析。除导言、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益进行分析,提出本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首要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次要法益为公民平等竞争权利和国家利益。第二部分就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构成部分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包括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和“考试作弊”等相关概念进行明晰界定。第三部分主要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讨论,就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行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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