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创新市场适用模式的中国选择
创新市场是指与新产品的发现相关的研发或者指向特定的新型或改善型商品或过程的研发所对应的资产,以及该研发的紧密替代品,历经提出、发展、衰微和重生四个阶段。创新市场有两种适用模式:前置模式下,创新市场作为相关市场出现,并表现为相关商品市场、未来商品市场、一种新的相关市场以及相关商品市场的附属考量因素;后置模式下,创新市场作为竞争分析出现,并表现为潜在竞争、无需界定相关市场下的创新损害分析。创新市场两种适用模式的分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前置模式内部的分歧。它首先表现为研发过程或商品是否属于竞争范围不同,此为前置模式内部的形式分歧;还表现为相关市场边界确定性与创新市场边界模糊性相互对立,此为前置模式内部的实质分析。第二类是前置模式、后置模式的分歧。它首先表现为创新市场的反垄断法适用起点不同,此为前置模式与后置模式的形式分歧;还表现为反垄断法是附属还是独立保护创新竞争,此为前置模式与后置模式的实质分歧。在厘清创新市场两种适用模式分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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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煤炭经济
"科技兴矿"是煤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重要思路,指的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带动煤矿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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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科学文摘
该书由两章组成。第一章创新市场:形成,最佳运行,最重要的调节手段。第二章俄联邦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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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
市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永恒主题。对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关系的不同回答是经济法学各个流派的分水岭。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刻,我们经济法学人该做出何种回应与思索?这是最近几年萦绕在本人脑海中的一个学术命题。经济法学的主流学说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对这种学说的正确性,本人一直是深信不疑的。问题是,要证明这种学说的正确性并将其发扬光大,还需要许多二级法部门和实证的支撑。但是,要找一个切入口并不容易。大家知道,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商品市场,也有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其他市场,既然其他市场存在失灵现象,需要国家干预,那么科技创新市场也不会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理论套用于科技创新市场,那么本文的学术价值肯定是不值得一提的。本人深知,本文要解决的核心要旨在于剖析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特殊根源和表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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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科技创新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研发企业以合并或联合等垄断方式阻碍研发竞争的现象。美国在创新市场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当我国对科技创新市场进行反垄断执法时,将面临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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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技术进步
春回大地,百花盛开,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色。新的一年,新的世纪,给人充满了无限希望。崭新的年代给人们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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